关于课程成绩评价和记载的补充规定
发布时间:2017-5-31 8:30: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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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院自2016-2017学年第一学期开始实行组合学分制,以学生学习过程的形成性评价为主。并规定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(包括作业、实验、上机、测验、随堂考查、出勤)和结课考核等综合评定,根据模块课程教学大纲,开课初由任课教师向学生公布学习产出目标、教学安排以及评价方法。原则上要求过程评价权重为70-80%,期末笔试权重为20-30%,具体到每门课程,可以因课程性质决定不同评价方式与权重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该在每次考核之后即时填写并公布《过程考核记载表》。课程结束时,《过程考核记录表》中考核总评成绩低于60分该门课程将认定为不及格。另外还规定如果课程平时考核成绩未达到平时总成绩60%,该学生无资格参加该门课程的结课考试,只能重修。
为了进一步加强形成性评价的有效性,促进学生学习效果的提高,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于课程考核办法做以下补充规定:
1.在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所有N+1次过程考核项目中(详见该课程《过程考核记载表》,其中“N”表示平时考核的次数(通常N≥3),“1”代表结课考核或课程最终考核项目),如果考核项目“1”的考核成绩低于该项满分的40%,则该课程将认定为不及格。
2.此规定自2017-2018学年第一学期开始对全校所有年级执行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