开云app官方网站入口 关于做好2012年上半年全国大学英语四、六级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12-3-9 7:58:44

 


根据京考指[2012]1号通知,2012年上半年全国大学英语四、六级考试定于6月16日举行。现将我院报名工作安排通知如下:


一、报名资格


1.大学英语四级(CET4


已修完校内大学英语四级课程、国家四级考试成绩尚未达到425分的在校全日制学生,包括2008级、2009级、2010级在校本科生(英语专业除外)。


2.大学英语六级(CET6


国家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(含)的在校全日制学生。


二.  、收费标准


1. 大学英语四级(CET415/人。


2. 大学英语六级(CET617/人。


三、报名要求


1.国家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(含)分的学生,不得报考四级;国家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(含)分的学生,不得报考六级。


2.报考CET6的考生必须持425分(含425分)以上CET4成绩单(必须为原件)报名。


3.所有考生报名结束时必须签订《诚信考试承诺书》


4.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本人报名,不得代报


5.报名结束后不再受理补报事宜。


四、报名方式及流程


采用网上报名方式,具体流程如下:


1.报名时间:


315(周四)800–3月26(周一)1700


2. 报名方法:


学生登录http://221.218.249.116,输入个人用户名(学号)和密码进入系统


具体操作方法查询教务公告说明。


3.报名费收取时间:


各系在学生网上报名结束后,从“正方教务管理系统”打印报名校对单收取报名费,报名费于327日前以班级或专业为单位直接交到财务处。未按时缴纳费用的学生信息与报名费收据于328日一并报到教务处。


五、报名信息校对安排


330(周五)以系为单位到教务处领取报名信息校对单、诚信考试承诺书,仔细核对本人报名信息并签字确认,如果报名信息有误,到本人所在系登记。


45(周四)以班为单位到所在系交回报名信息校对单、诚信考试承诺书汇总到教务处(请各系认真核对报考六级考生的四级成绩单)


六、注意事项


1.考试中心要求学校上报的数据必须准确,不得更改。


2.请报名考生仔细核对本人报名信息,因不按学校要求做,影响考试者责任自负。


七、领取准考证时间


请各位考生于2012613日(周三)到所在系领取准考证。


 


 


  关于2010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信息采集的通知


各系:


学院定于314日(周三)对在校10级学生进行信息采集。


一、要求


1.照相时学生要端正相貌,穿深色服装,着装整齐。


2.务必携带本人身份证(第二代),用于读取、校验、确认个人信息。(没有二代身份证的学生自带签字笔,拍照前,学生应认真填表。)


3.学生本人自备10元零钱现场缴纳拍摄费用。


二、图像信息采集时间及地点


2012314(星期三)8:3016:00图书馆大厅。


上午:8:30机械工程系、9:30应用语言系、10:00艺术设计系、


下午:13:00人文社科系、13:30信息工程系、14:30经济与管理系


     三、注意事项


1.请辅导员一定要通知到10级每个同学,并带领学生按安排时间分班级提前十分钟到图书馆自习室集合。(如果未按要求采集者,出现问题后果自负。)


2.图像采集的时间可能与上课造成冲突,请辅导员与任课教师协商统筹安排。


 


附件:《CET考生守则》


 


 


教务处


2012-3-9



 


附件:


北京地区全国大学英语四、六级考试



 


一、允许携带必要的文具入场,如2B铅笔、黑色字迹签字笔、橡皮。禁止携带任何书籍、笔记、资料、报刊、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(如手机、无线耳机、对讲机)、录放音机、电子记事本等物品。考场内不得擅自相互借用文具。


二、入场后对号入座,将本人准考证以及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课桌上,以便核验。


三、答题前应认真填写答题卡中的姓名、准考证号等栏目,凡漏填涂、错填涂或字迹不清、无法辨认的,答题卡一律无效。


四、除有特殊原因,在考试结束前禁止提前退场,擅自提前退场,按违规处理。


五、必须严格按要求作答。书写部分一律用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,填涂信息点只能用2B铅笔。在规定作答的位置书写或填涂信息点,不按规定要求填涂和作答的,一律无效。


六、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不清等情况,应及时要求更换。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,不得向监考员询问。


七、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,对违规者取消考试成绩并按校纪校规处理。


八、考试结束铃响,立即停止答题,将试卷放在桌面上,待监考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,不得携带试卷和答题卡离开考场。


九、自觉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的管理,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正常工作,对扰乱考场秩序,恐吓、威胁考务工作人员者,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。


 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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